每日聚焦: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

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重整计划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债务人系重整计划的执行人,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的过程中履行监督职责。管理人虽并非重整计划执行人,但管理人往往直接参与重整计划的执行。

对于引进重组方的重整案,如果管理人接管了重组企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应该在重组方改组债务人权力机构并接管债务人之后再进行移交,重组方以债务人名义执行重整计划。


【资料图】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止,为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执行期间由管理人监督执行计划的执行。管理人的监督期间往往与执行期间时间重合。执行期间是企业从重整期间转向正常经营的过渡期,是重整计划可行性的考验期和实践期。执行期间,债务人应当主动或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监督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二、重整计划的约束力

重整计划本质上是经司法确认的合同,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债务人必须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条款清偿债务。

没有依法申报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以协商方式通过并经法院批准,或者法院依申请强制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即表明重整计划对债务的减免具有法律强制力,除重整计划中承诺的条件,债务人不再承担担保、债权、股权等清偿责任。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后者不得依据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作出的让步对抗其清偿要求。

三、重整计划的终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有效,债权未受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参考文件:

1、《企业破产法》

2、《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3、《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座谈会议纪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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